公 告
(2021)闽0206民初15130号
上官旺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官旺生与被告林永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林永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官旺生支付劳务报酬9290元;二、驳回上官旺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6民初15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