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1)闽0206民初15132号
周述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述春与被告林永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林永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述春支付劳务报酬2429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6民初15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