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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4     字体显示:
  因北京某机构针对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28号房产及土地的处置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虽申请执行人提供继续执行担保,但由于经审查该担保不充分,湖里法院现决定暂缓拍卖,待审查结果确定后,再依法进行处置。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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